丈夫想將200萬元家庭共同存款借給朋友,為了說服妻子,他寫了一張100萬元的借條給妻子并約定:如果朋友不能按時歸還借款,將由他來承擔妻子這部分的損失。
如今,兩人的婚姻走到盡頭,在分割財產時,針對這張借條的法律效力,雙方起了爭議。近日,他們就婚內財產確認問題向余姚市公證求助。
李女士與徐先生已經結婚十多年。2019年12月,有朋友向徐先生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限為兩年。徐先生找李女士商量,李女士表示反對。徐先生極力勸說妻子借款,為了讓妻子放心,他提出夫妻間簽訂借款協議,如果這筆錢到時收不回,則由他個人來還給妻子。
最后,李女士和徐先生簽下了這份100萬元的婚內借款協議,隨后徐先生將200萬元借給了朋友。
去年,兩年期限到了,徐先生的朋友并沒有償還借款。而李女士因自己經營的公司出現危機,與徐先生爭吵不休,各種矛盾激化,最后吵到了離婚的地步。
離婚前,李女士和徐先生為了分割財產,要對婚內財產進行確認。雙方對當時婚內夫妻間的借款協議產生了爭議,于是向余姚公證處求助:如果離婚,丈夫要按照協議約定向妻子歸還借款嗎?
公證員通過了解得知,徐先生借給朋友的200萬元來源于他和李女士共同的收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徐先生并未償還借款。于是,公證員向徐先生和李女士解釋: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李女士與徐先生之間訂立借款協議,把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用于其他個人事務,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公證員提醒說,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夫妻一方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借款行為處理時是“可以”而非“應當”按照原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這是考慮到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對雙方財產的使用和處分區分得并不是很明確,所以在沒有明確財產約定的情況下,應綜合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等可能影響到財產分割的情形加以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