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身份證惹上大麻煩,被迫打官司自證清白,法院判決來了
徐先生好心出借身份證給表弟,卻不料惹上大麻煩,只得打官司自證清白。4月19日記者從北京四中院獲悉,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徐先生是被冒名登記為公司股東,事情終于水落石出。
因妻子被所在單位檢查出其填報的個人事項中漏報了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徐先生才發現:不知何時,自己名下竟多了一家名叫光輝公司的企業!徐先生到工商登記部門調取該公司檔案,發現除自己之外的所有股東和法定代表人一個都不認識,公司注冊信息中徐先生的簽名字跡經鑒定也非本人所寫。通過檔案留存的手機號,徐先生聯系上法定代表人洪某。洪某提示他,該公司與徐先生表弟有關。
原來,徐先生的表弟于2016年向他借用身份證,表示要注冊一個非營利機構開展公益活動。徐先生見是公益,表弟微信朋友圈也常發布相關內容,就同意了,表弟也很快歸還,但始終未說過開公司事宜。其間,表弟還以開發一款公益APP為由邀請另三人參與,三人也將身份證直接或間接交給他,但APP開發一事很快不了了之。直到徐先生發現了光輝公司,三人也才知自己被登記為公司股東。
徐先生為證明自己未投資辦企,愛人也沒漏報事項,只得起訴要求光輝公司確認他并非公司股東。該公司其他股東及徐先生表弟被列為案件第三人。
作為案件重要的第三人,徐先生表弟卻因其他刑事犯罪已被警方羈押在外地。經法官和看守所多次溝通協調,徐先生表弟終通過線上方式參加了訴訟。
庭上,光輝公司表示所有股東均未參與經營,其他股東也表示不認識徐先生。徐先生表弟稱,其研發公益APP需成立公司作為載體,故借用表哥身份證,但未向他交代實情。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徐先生系被冒名登記為光輝公司股東。
案后法官提示,冒用或借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形還有很多,如將他人身份證用于酒店入住登記、申報個人所得稅、購買火車票或飛機票、辦理信用卡、辦理貸款、處理車輛違章、網吧上網登記。一旦行為人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作出不當或違法行為,不僅會使利害關系人權益受損,還可能導致出借或被冒用身份信息的本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身份證是公民身份的象征,不管是礙于情面,還是出于利益,都不應將身份證出借他人。另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處十日以下拘留。若發現自己莫名“被法人”“被股東”“被繳稅”“被通緝”“被處罰”,則要回憶此前有無身份證丟失或交給他人保管的情形,小心身份證可能已被冒用,及時報警,消除對自己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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